彭州市促进蔬菜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为全面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突破蔬菜种业发展瓶颈,推动现代蔬菜种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立园满园”行动,加快打造育繁推一体化的蔬菜种业创新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蔬菜新品种研发与种子(种苗)繁育
(一)促进蔬菜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鼓励有条件的种业企业建立种质资源库并正常运营,对规范化保存种质资源2000份及以上的种业企业,按照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高3年。
(二)鼓励种业企业开展蔬菜新品种选育,对种业企业新育成品种(系)获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证书,且为第一完成单位,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为第一完成单位,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新育成品种(系)通过四川省级认定,且为第一完成单位,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提高蔬菜种苗繁育能力,新建蔬菜(含食用菌)种苗繁育基地,对蔬菜(含食用菌)育苗能力达1000万株(袋)/年以上(其中蔬菜嫁接苗达200万株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2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高3年;鼓励经营主体对现有蔬菜(含食用菌)种苗繁育基地进行提档升级,对蔬菜(含食用菌)育苗能力达1000万株(袋)/年以上(其中蔬菜嫁接苗达200万株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高3年。
二、加强蔬菜新品种示范与推广
(四)鼓励种业企业加强自主选育的蔬菜新品种(登记5年之内)示范与推广,在彭州市范围内当年度推广面积达5000亩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对新建20亩及以上的南繁基地并在四川省南繁工作服务站备案,正常开展蔬菜种子繁育工作的种业企业,按照0.5万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年限最高3年。
(六)鼓励涉农科研院所(校)、种业企业建立蔬菜新品种中试基地、制种基地,对新建20亩及以上的新品种中试基地、制种基地的主体,按照0.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提升蔬菜种子加工能力
(七)鼓励种子加工企业发展,对种业企业新购置先进的种子精选、包衣、烘干、消毒、分装等加工设备或者生产线的,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的成套先进设备,其中被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按照购买总价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未被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按照购买总价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四、扶持蔬菜种业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八)为提高蔬菜种业创新能力,对新引进的科研院所(校)、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同类型研发平台,按照总投资金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鼓励种业企业加大与科研院所、涉农高校共建新型研发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用结合,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对积极申报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各类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种业企业,按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种业企业,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专家工作站的经营主体,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对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投资开展种子质量和健康检测,按照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总投资金额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落户中国南方蔬菜种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研发机构和科企联合体租用办公场所,按照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每个主体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助年限最高3年。
五、加强现代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十二)对积极申报并认定为中国蔬菜种业信用骨干企业、AAA级、AA级信用企业的企业,按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积极申报并认定为“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现代种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本条措施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十四)对种业企业通过“农贷通”平台融资贷款的,按当期银行贷款LPR利率给予贷款主体最高100%的贴息补助,已享受上级补助的,则在上级补助基础上进行差额贴息补助。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包括:在彭州市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的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校、机构、彭州市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劳资纠纷、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被纳入“两个名单”、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存在严重失信的行为,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经营主体自处罚当年及后两年享受本措施的资格。
(三)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彭州市级奖励扶持措施的,不重复享受,按照最高额进行奖励。已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及彭州市其他奖励扶持措施享受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再享受本措施。
(四)除有明确规定外,已享受上级奖补资金的业主,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
(五)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措施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实施。各项奖励扶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明确奖励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
(七)本措施自2025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申报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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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