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及标签新国标 修订内容对比及解读
引 言
新修订的《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24)、《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 4407.2—2024)、《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三项种子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6号),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国标属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与贵单位业务息息相关。宽以律师团结合修订前后的新国标内容,对新国标修订内容及要求进行简要梳理,助力公司迅速掌握新国标对企业相关要求的变化并积极应对,以期为公司今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一部分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主要修订内容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24,以下简称新《禾谷类》)将代替《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3—2010)、《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GB 4404.4—2010)。新《禾谷类》涉及稻、玉米、小麦、大麦、荞麦、燕麦、高粱、粟和黍等9种禾谷类作物。本次修订适度提高了部分农作物种子发芽率、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增加了玉米转基因种子质量要求等特殊规定。与原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新《禾谷类》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禾谷类》增加了单粒播种种子、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纯度的术语和定义。
1.单粒播种种子:以单粒播种为目的,使用粒数标注种子净含量的种子;
2.品种转基因真实性:转化体真实性情况,有且仅有所标注的转化体;
3.品种转基因纯度:含有且仅有所标注的转化体目标形状的样品数占检测样品数的百分率。注:转化体性状不同的,需分别表示。
二、新《禾谷类》更改了稻种子部分质量指标。
1.常规种的净度标准从原标准的“不低于98.0%”调高至“不低于99.0%”;
2.杂交种的纯度标准从原标准的“不低于96.0%”调高至“不低于97.0%”,净度标准从原标准的“不低于98.0%”调高至“不低于99.0%”,发芽率从原标准的“不低于80%”调高至“不低于82%”。
3.针对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销售的种子从原标准的“水分允许高于13.0%,但不能高于16.0%”调整为“水分允许高于13.0%(籼)、14.5%(粳),但不应高于15.0%”;
4.明确对于籼粳杂交稻种子,母本(不育系)为粳稻的,执行粳稻种子水分质量要求;母本(不育系)为籼稻的,执行籼稻种子水分质量要求。
三、新《禾谷类》更改了玉米部分种子质量指标,增加了玉米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耐除草剂纯度和抗虫纯度要求。
1.更改了玉米部分种子质量指标,常规种和单交种(非单粒播种种子)发芽率由“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88%”;将单交种的质量要求按单粒播种和非单粒播种进行区分,明确了单交种中(单粒播种)的种子质量要求:品种纯度不低于97.0%、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93%、水分不高于13.0%;将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的种子水分由“不高于16.0%”调整为“不高于15.0%”
2.增加了玉米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耐除草剂纯度和抗虫纯度要求,耐除草剂转化体性状纯度不低于98.0%,抗虫转化体性状纯度不低于95.0%)。
四、新《禾谷类》更改了小麦常规种发芽率质量指标。
小麦常规种发芽率由“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86%”。
五、新《禾谷类》更改了高粱种子水分质量指标。
长城以北和高寒地区销售的高粱种子水分由“不高于16.0%”调整为“不高于15.0%”。
六、新《禾谷类》增加了粟杂交种种子质量指标。
将粟和黍指标分别规定,将粟的杂交种品种纯度单独规定为“不低于96.0%”。
七、新《禾谷类》更改了检验方法。
更改了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纯度各自适用的检验方法。
第二部分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主要修订内容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4407.2—2024,以下简称新《油料类》)将代替《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4407.2—2008),新《油料类》涉及油菜、向日葵、花生、芝麻、油用亚麻等5种油料作物种子。本次修订适度提高了部分农作物种子发芽率、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与原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新《油料类》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油料类》更改了油菜杂交种纯度、发芽率要求。
将油菜杂交种品种纯度由“不低于85.0%”调整为“不低于86.0%”、发芽率由“不低于80%”调整为“不低于82%”。
二、新《油料类》更改了向日葵部分种子发芽率、纯度要求。
将向日葵常规种发芽率由“不低于85%”调整为“不低于90%”,将向日葵常规种大田用种的品种纯度由“不低于96.0%”调整为“不低于97.0%”。
三、新《油料类》更改了花生部分种子发芽率、水分要求。
将花生种子的质量要求按带壳种子和不带壳种子进行区分,将花生种子发芽率由“不低于80%”调整为“花生带壳种子发芽率不低于83%,花生不带壳种子发芽率不低于85%”,将花生水分“不高于10.0%”调整为“花生带壳种子水分不高于10.0%,花生不带壳种子水分不高于9.0%”
四、新《油料类》增加了油用亚麻种子质量要求。
规定油用亚麻种子的净度不低于98.0%、发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高于9.0%、原种纯度不低于99.0%、大田用种纯度不低于97.0%
五、新《油料类》更改了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的表述。
更改了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各自适用的检验方法。
第三部分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内容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24,以下简称:新《通则》)将替代《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新《通则》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单列,分别规定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通用、加注内容,较原标准的种子标签内容规定,新《通则》要求更为明确、具体。新《通则》与原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要求。
新《通则》中规定标注内容分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标注内容由通用标注内容和加注内容组成。通用标注内容是每一种类种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标注的内容,加注内容是依据不同的品种管理、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在通用标注内容基础上增加的标注内容。
(一)标签通用标注内容
1.新《通则》规定了7大类种子标签的通用标注内容:
图 1 新《通则》中标签通用标注内容一览图
2.新《通则》调整了质量指标要求
新《通则》中规定质量特性按照有性繁殖、无性繁殖、种苗/苗木、转基因分类标注,新增了净含量中“适合单粒播种的,净含量应使用粒数作为数量单位”的要求。
3.新《通则》新增了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新《通则》规定,检测日期应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检测种子质量的日期,日期采用“XXXX年XX月”完整表示,示例“检测日期:2023年05月”;质量保证期应标注种子发芽率、水分的质量保证期限,采用“质量保证期XX个月”,或者“质量保证期(至)……”等方式表示;质量保证期自检测日期起,最短时间不应低于8个月,最长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示例:“质量保证期10个月”。
(二)种子标签加注内容
新《通则》中依据常见类型种子明确了9类在标签中应当加注相关内容的种子。
图 2新《通则》中标签加注内容一览图
(三)使用说明通用标注及加标内容
新《通则》将使用说明与标签单列,规定了使用说明的通用标注、加注内容。
图 3新《通则》中使用说明通用标注及加注内容一览图
二、调整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要求。
新《通则》对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要求分为基本要求、制作形式、印刷要求和制作特别规定。
(一)基本要求明确销售的种子应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附有是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通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其中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合并印制的,可不再另行附有使用说明。
(二)制作形式
1.应当包装销售的种子
原《通则》规定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可采用放置在包装物内的印刷品的形式,新《通则》删除了该条规定,取而代之的为“标注内容可印制成印刷品采用缝缀、挂栓等方式或者附着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即标注内容均应附着在种子包装表面。即,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的标注制作形式有3种:直接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缝缀、拴挂等方式)。
2.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
原《通则》仅规定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的种子的标注内容应制成印刷品,新《通则》明确规定了该类种子的种子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可合并印刷,印刷时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a)印制成印刷品采用网袋、包捆等方式附着在种子上;b)对于不能附着标签的种子或者包装尺寸过小的种子,可印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3.进口种子
新《通则》明确规定,对于进口种子,应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中文标签中应标注与审批一致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
(三)印刷要求
1.印刷版面要求
新《通则》明确对印刷版面的要求,印刷版面应包括: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在同一版面标注。其中,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应小于标签标注的其他文字。
2.印刷内容要求
新《通则》中对于种子处理药剂毒性的警示标志从原《通则》的均应以红色字体印制更改为“种子处理药剂高度”需以红色字体印制,但警示标志和说明均应醒目。
(四)制作特定规定
新《通则》新增对二维码生成要求、印刷品要求和豁免规定的制作特定规定,具体要求如下表:
二维码生成要求
生成的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二维码一旦赋予某一商品种子,不应再次赋予其他种子使用。
生成的二维码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QR码标准;
b)图片大小可依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应小于2cm²;
c)模块颜色和背景颜色应反差明显,背景区域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二维码规定内容的信息应按顺序依次排列,每项信息单独成行,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标注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b) 单元识别代码应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或进口商编制,用于区别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唯一代码,代码由阿拉伯数字或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构成,代码长度不应超过 20个字符;
c) 产品追溯网址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或进口商提供,该网址应可追溯到种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销售信息,网页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 PC端和手机端浏览;
d)转化体信息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载明的信息一致。
印刷品要求
新《通则》规定作为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印刷品长和宽不应小于110mmx70mm,新增“采用不干胶标签方式的,每个版面只准许有1个不干胶标签,且不应涂改”的规定。
新《通则》删除了原《通则》第6.2.3条中对于标签印刷品的特定颜色要求,仅规定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与基底形成明显反差、易于识别。
豁免规定
新《通则》新增了“对于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年月、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的印制,可采用喷印,压印等方式,但应确保清晰、可辨、不易脱落”的豁免规定。
(五)更改了使用监督的规定
新《通则》增加了与种子质量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按照新《通则》中的附录规定执行,不再根据原《通则》参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净度分析》(GB/T 3543.3-1995)执行。
信息来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宽以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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