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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通过审定但未获品种权的品种的保护困境
首先,对于仅通过审定但未获品种权的品种而言,前文已经提到培育人维权的难度大,实践中审定品种的亲本材料或育种技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维权,需要培育人证明对审定品种的亲本材料或育种技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承担证明责任,举证门槛相对较高。而另一方面,品种审定制度中会对申请审定的品种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果审定品种的性状信息在审定公示中公开,那么将审定品种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其次,市场秩序失衡一直是种业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行业主体通过引种、换名销售等手段规避法律责任的作法仍然频发,导致原培育企业的市场份额受到不合理挤压,在此情形下,原本就面临着投入高、回报慢、周期长困境的科研企业面临的研发投入难以回收的形势将更为严峻,这种局面直接导致了种业企业的创新动力被抑制。
再次,法律意识薄弱也是许多民营种业企业的普遍问题,由于品种审定制度直接对应品种的上市推广,所以许多民营企业仍然秉持着重审定轻确权的观念,甚至仍存在误将审定证书视为独占权利凭证的情况,缺乏品种权整体布局的观念和视野。
三、民营种业企业保护未获品种权品种的出路
01
强化知识产权布局
强化知识产权布局,需要企业对自身已有品种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结合市场反馈及前景,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针对具备市场潜力的品种,可以同步申请品种权保护与品种审定,构建“双保险”保护模式;而针对已获审定但尚未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也需要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的反馈,及时申请品种权。
02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框架
首先是商业秘密保护,完善对育种亲本、育种关键技术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完善相关流程、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违约责任等,在事前构建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工作,降低纠纷产生后的举证难度。其次是加强合同管理,在品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经销商、种植户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品种用途限制,禁止私自扩繁,为可能出现的纠纷预留追责的合同依据。再次是进行商标保护,对重要品种通过注册品种商品名商标,增加品种保护的层面,遏制“套牌”行为的发生。
03
推动行业协作,加强政策倡导
积极加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与同行业共享维权资源,降低单个企业的维权成本;参与制定品种权许可交易规则,促进合法有偿使用。
多渠道、多途径呼吁完善《种子法》配套细则,明确品种权与审定程序的衔接,推动参照品种权制度建立对审定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防止变相剽窃。
结语
对民营种业企业而言,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通行证”,而品种权才是抵御侵权的“护城河”。在种业振兴战略下,企业需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构建“育种创新—法律保护—商业转化”的全链条策略,方能在激烈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信息来源
作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肖敬双
文章刊登于:《四川律师》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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