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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新锐恒丰研究院
各位育种界的同仁,大家好!今天,我想从制度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角度,特别是面向我们辛勤耕耘的植物育种家们,提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我们宝贵的智力成果 —— 植物新品种权。这关乎创新活力,更关乎种业振兴。我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家对育种家智力劳动和创造成果的法律认可与知识产权保障,是农作物种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领域。它为育种家提供了对其育成的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权,包括生产、销售、繁殖和进出口等权利,激励育种家进行持续的创新活动,推动种业技术的进步。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如转基因、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原始品种进行 “微调” 式育种变得相对容易。然而,这种微调式育种行为给原始创新育种家带来了严峻挑战。他人仅对原始品种进行微小修饰,就可能声称获得一个 “新” 品种,无需分享利益,这对原始创新极不公平。
为应对这一问题,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引入了 “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 EDV)制度。EDV 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原始创新,确保原始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延伸到那些在其品种基础上实质性派生出来的新品种上。
3)EDV 的界定标准(UPOV 91 文本)根据 UPOV 91 文本,EDV 的界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来源 :该品种主要从原始品种(或该原始品种的 EDV)派生而来,核心在于是否存在 “剽窃” 或利用他人核心种质的行为。
B.区别性 :与原始品种存在明显区别。
C.一致性 :除因派生行为产生的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特性方面与原始品种保持一致。
4)EDV 的典型模式与权利关系
原始品种 B :获得品种权保护。
EDV B1 :在 B 基础上通过 “微调”(如基因编辑改变一个抗病基因)育成。B1 是 B 的 EDV。B1 进行商业化需获得 B 权利人的授权并分享利益。
EDV B2 :在 B1(或直接基于 B)基础上再次 “微调” 育成。B2 同样是 B 的 EDV(而非 B1 的 EDV)。B2 商业化同样需 B 权利人授权。
关键点在于,EDV 本身也可获得品种权,但其商业利用受制于原始品种权人。这就在原始创新者与后续改良者之间建立了强制性的利益联结与共享机制。
5)EDV 制度的最新发展(UPOV 2023 年解释说明)
UPOV 2023 年的解释说明进一步明确了 EDV 判定的核心依据。破除了基因数量迷思,即 EDV 的判定不再局限于改变的基因数量多少,即使编辑或改变了多个基因,核心依据始终是是否存在派生行为和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强调行为本质,重点在于识别是否存在利用他人核心创新成果(原始品种)进行 “修饰性” 育种的行为。
国际镜鉴:国外实施 EDV 制度的实践与挑战
虽然 UPOV 91 文本提供了 EDV 框架,但各国具体实施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判定流程-普遍遵循 UPOV 定义的三步走流程:
A.是否有明显区别?
B.是否主要派生自授权原始品种?
C.除派生差异外,基本性状是否一致?
2)判定方法
A.主流判定方法 :分子标记鉴定(计算遗传相似系数) + 表型性状观测 + 育种系谱审查。
B.分子标记优势 :效率高、准确性较好、成本相对较低,是重要工具。
C.阈值参考 :如国际种子联盟(ISF)提供不同作物的遗传相似度阈值范围(如玉米:< 91% 大概率非 EDV;> 95% 大概率是 EDV;91%-95% 为灰色地带需个案分析)。但阈值并非绝对!其核心作用在于举证责任转移。当遗传相似度超过阈值(或存在强有力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将从原始权利人转移到被控 EDV 品种的权利人 / 使用者身上,要求其证明品种的独立来源。即使遗传相似度高达 99%,若能证明独立选育,则非 EDV。
D.个案原则 :方法选择、阈值应用需结合具体作物特性、育种方式。
3)判定机构
A.主流模式 :司法裁决。绝大多数国家由法院系统最终判定 EDV 纠纷。
B.例外 :澳大利亚,其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负责判定。
C.我国选择 :未采用澳大利亚模式,判定职责不在品种保护办公室。
4)利益分配(许可费)
无统一标准!由原始品种权人与 EDV 品种权人 / 使用者协商确定。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转自:智种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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