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崔野韩研究员: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与实践
编辑 | 新锐恒丰研究院
本文节选第六届前沿分子育种共性技术研讨会上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原总农艺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主席、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崔野韩研究员《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与实践》报告内容,有所删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各位育种界的同仁,大家好!今天,我想从制度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角度,特别是面向我们辛勤耕耘的植物育种家们,提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我们宝贵的智力成果 —— 植物新品种权。这关乎创新活力,更关乎种业振兴。我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制度基石:植物新品种保护与 EDV 的诞生
1)植物新品种保护(PVP)的核心要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家对育种家智力劳动和创造成果的法律认可与知识产权保障,是农作物种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领域。它为育种家提供了对其育成的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权,包括生产、销售、繁殖和进出口等权利,激励育种家进行持续的创新活动,推动种业技术的进步。
2)国际起源与发展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重要的 “舶来品”。1961 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公约)缔结,UPOV 联盟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标志着全球植物新品种保护合作进入新纪元。我国于 1999 年加入 UPOV,目前联盟共有 80 个成员和 2 个地区组织(共 99 国)。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如转基因、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原始品种进行 “微调” 式育种变得相对容易。然而,这种微调式育种行为给原始创新育种家带来了严峻挑战。他人仅对原始品种进行微小修饰,就可能声称获得一个 “新” 品种,无需分享利益,这对原始创新极不公平。
为应对这一问题,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引入了 “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 EDV)制度。EDV 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原始创新,确保原始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延伸到那些在其品种基础上实质性派生出来的新品种上。
3)EDV 的界定标准(UPOV 91 文本)根据 UPOV 91 文本,EDV 的界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来源 :该品种主要从原始品种(或该原始品种的 EDV)派生而来,核心在于是否存在 “剽窃” 或利用他人核心种质的行为。
B.区别性 :与原始品种存在明显区别。
C.一致性 :除因派生行为产生的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特性方面与原始品种保持一致。
4)EDV 的典型模式与权利关系
原始品种 B :获得品种权保护。
EDV B1 :在 B 基础上通过 “微调”(如基因编辑改变一个抗病基因)育成。B1 是 B 的 EDV。B1 进行商业化需获得 B 权利人的授权并分享利益。
EDV B2 :在 B1(或直接基于 B)基础上再次 “微调” 育成。B2 同样是 B 的 EDV(而非 B1 的 EDV)。B2 商业化同样需 B 权利人授权。
关键点在于,EDV 本身也可获得品种权,但其商业利用受制于原始品种权人。这就在原始创新者与后续改良者之间建立了强制性的利益联结与共享机制。
5)EDV 制度的最新发展(UPOV 2023 年解释说明)
UPOV 2023 年的解释说明进一步明确了 EDV 判定的核心依据。破除了基因数量迷思,即 EDV 的判定不再局限于改变的基因数量多少,即使编辑或改变了多个基因,核心依据始终是是否存在派生行为和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强调行为本质,重点在于识别是否存在利用他人核心创新成果(原始品种)进行 “修饰性” 育种的行为。
国际镜鉴:国外实施 EDV 制度的实践与挑战
虽然 UPOV 91 文本提供了 EDV 框架,但各国具体实施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判定流程-普遍遵循 UPOV 定义的三步走流程:
A.是否有明显区别?
B.是否主要派生自授权原始品种?
C.除派生差异外,基本性状是否一致?
2)判定方法
A.主流判定方法 :分子标记鉴定(计算遗传相似系数) + 表型性状观测 + 育种系谱审查。
B.分子标记优势 :效率高、准确性较好、成本相对较低,是重要工具。
C.阈值参考 :如国际种子联盟(ISF)提供不同作物的遗传相似度阈值范围(如玉米:< 91% 大概率非 EDV;> 95% 大概率是 EDV;91%-95% 为灰色地带需个案分析)。但阈值并非绝对!其核心作用在于举证责任转移。当遗传相似度超过阈值(或存在强有力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将从原始权利人转移到被控 EDV 品种的权利人 / 使用者身上,要求其证明品种的独立来源。即使遗传相似度高达 99%,若能证明独立选育,则非 EDV。
D.个案原则 :方法选择、阈值应用需结合具体作物特性、育种方式。
3)判定机构
A.主流模式 :司法裁决。绝大多数国家由法院系统最终判定 EDV 纠纷。
B.例外 :澳大利亚,其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负责判定。
C.我国选择 :未采用澳大利亚模式,判定职责不在品种保护办公室。
4)利益分配(许可费)
无统一标准!由原始品种权人与 EDV 品种权人 / 使用者协商确定。
5)纠纷触发判定条件
A.原始品种是授权品种。
B.争议品种被鉴定 / 初步证据显示可能为 EDV(如超过阈值)。
C.争议品种已进行商业化利用(仅实验室研究或论文发表不触发)。
中国路径:EDV 制度的落地考量与实施策略
1)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 1997 年《条例》起步,不断完善。2021 年《种子法》修订是里程碑,明确引入了 EDV 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2025 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 月 1 日实施)为 EDV 落地提供了开创性的精细化制度安排,在全球 UPOV 成员中独树一帜。
2)核心实施框架(《条例》第八条)
分步实施 :采用实施名录制。只有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EDV 实施名录》的植物属种,才适用 EDV 制度。
科学判定 :主要依据分子检测和表型测试结果。
规则细化 :国务院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将制定《EDV 判定指南》,明确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并组建专家库提供支撑。
纠纷解决 :明确了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3)我国推进 EDV 的战略考量与步骤(亮点:稳健务实)
安全优先 :作为农业大国,新制度引入必须确保种业安全,避免风险。我国经过了十余年审慎评估。
“摸着石头过河” :采取分步走、试点先行的稳妥策略,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在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首批名录考量 :优先选择我国具有种质资源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作物(如水稻、小麦、大白菜等)。玉米等作物暂未纳入首批,需视实施效果逐步扩大范围。
目标愿景 :力争到 2030 年将 EDV 制度覆盖所有植物属种。
4)当前重点工作与配套(给育种家的明确信号)
A.紧锣密鼓的配套建设 :农业农村部正全力推进
B.制定各类作物《EDV 判定指南》及鉴定方法。
C.构建权威的 EDV 判定数据库(比对的基石)。
D.确定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E.组建专家库。
F.试点积累经验 :已在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开展试点,持续评估效果。
G.强化宣传培训(重中之重!) :下半年将围绕《条例》实施,密集开展解读、培训和宣传(如 “一图读懂” 系列),澄清常见误解(如 EDV 利益分配与杂交种亲本权比例是两回事)。
5)给育种家的核心提醒与行动号召
A.EDV 时代的到来 :2025 年 6 月 1 日《条例》实施是标志,配套措施正加速落地,今年必将实质性推进!
B.深刻理解 EDV 规则 :未来在育种实践中,如果您的品种被认定为他人的 EDV,意味着您的品种商业化需要获得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并分享商业利益。反之,若您的原创品种被他人实质性派生,您将有权主张权益。
C.育种策略需调整 :在利用他人品种资源进行育种时(尤其是在目标作物纳入名录后),务必高度关注 EDV 边界。简单的 “微调”“修饰” 育种模式风险剧增。要更加注重原始创新和自有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
D.积极关注与学习 :密切关注农业农村部下半年将密集发布的《EDV 实施名录》(首批)、《判定指南》、“一图读懂” 等官方解读和培训信息。主动学习,规避风险,保护权益。
总结升华
建立并实施好 EDV 制度,是保护原始创新、激发育种家活力、建设种业强国的关键制度保障。它既是对创新者的有力护航,也是对育种方向的战略引导。让我们共同努力,理解它、用好它,营造一个尊重创新、利益共享的良性种业生态!
我的分享就到这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转自:智种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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